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大力推進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從嚴控制只發電不供熱項目。將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作為縣域重要的清潔供熱方式,為縣城及農村提供清潔供暖,為工業園區和企業提供清潔工業蒸汽,直接替代縣域內燃煤鍋爐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進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納入生物質發電“十三五”規劃布局方案的是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或者不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的布局項目,不納入本規劃布局方案。有關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建設規劃布局方案之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沼氣發電除外),由所在省(區、市)負責解決補貼資金問題。
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在《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有關政策支持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技術水平顯著提高,制造產業能力快速提升,市場應用規模不斷擴大,為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保護生態環境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出現的棄水棄風棄光和補貼資金不足等問題,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和監測考核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對各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指標以及加強水電利用消納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市場消納條件,合理確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目標,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落實工作,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有序規范發展。國家能源局按年度對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進行監測評估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和考核結果。
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各類能源規劃和經國家能源局批復的本區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并按年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年度建設規模、建設任務、結構和布局,協調好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能源發電的關系。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以有關規劃為依據,科學合理布局,結合電力市場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指導電網企業研究配套電網建設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方案。把充分利用存量與優化增量相結合,各年度在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的基礎上,有序組織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
三、加強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件落實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把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送出消納作為安排本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條件。各省級電網公司應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的接網條件和消納方案進行研究,并出具電力消納意見。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年度規模確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級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電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意見為前提。
對大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基地,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及市(縣)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首先要落實電力消納市場。所發電量本地消納的基地,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地方政府和省級電網企業明確電力消納機制和保障措施;所發電量跨省跨區消納的基地,要符合國家能源和電力相關發展規劃,送受端省級政府及電網企業要協商達成送受電協議、輸電及消納方案。
發揮跨省跨區特高壓輸電通道消納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對國家能源局已明確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的特高壓輸電通道,按已明確的指標進行考核;對未明確指標的特高壓輸電通道由有關監管機構對其進行一年為周期的監測,確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及通道利用指標。水能、風能、太陽能資源富集地區后續規劃新建的特高壓輸電通道均應明確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以輸送水電為主的特高壓輸電通道應明確通道利用率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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